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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交通责任认定书就万事大吉? 律师:不! 交通责任认定书≠最终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19 02:03 作者:银河优越会网址 点击: 【 字体:

本文摘要:简介: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责任不不应按照交警的事故责任确认区分,而应该按照双方对事故再次发生的实际罪过区分。2016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员并未挂车牌在路上长时间行使,牵而讫的陈某驾驶员三轮电动车因拐弯行人,忽然缓打方向撞上了王某驾驶员的车辆,建陈某伤势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陈某并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三轮电动车、并未实施右侧通行、不乱采取措施失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员违例汽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陈某胜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胜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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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责任不不应按照交警的事故责任确认区分,而应该按照双方对事故再次发生的实际罪过区分。2016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员并未挂车牌在路上长时间行使,牵而讫的陈某驾驶员三轮电动车因拐弯行人,忽然缓打方向撞上了王某驾驶员的车辆,建陈某伤势及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陈某并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三轮电动车、并未实施右侧通行、不乱采取措施失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员违例汽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陈某胜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胜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后,陈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33天,产生医药费63867.32元,检验残疾等级为十级。经与王某协商未果,陈某意欲控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金其损失总计133652.97元。

发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责任如何区分? 【律师答案】 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责任不不应按照交警的事故责任确认区分,而应该按照双方对事故再次发生的实际罪过区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区分事故责任并不几乎限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罪过大小的归责原则,有时是限于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以确认事故责任的大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92条规定:“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离现场的、逃离现场的当事人分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罪过的,可以减低责任。当事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的,分担全部责任。”从此条规定来看,限于的就是事故再次发生后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区分全部责任,这与民事审判中限于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归责原则大不相同。

其次,民事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的分配就是指伤害不道德、伤害后果、不道德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罪过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到。本案中,陈某违背道路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且在拐弯行人时没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造成车辆与长时间行经的王某驾驶员的车辆再次发生撞击。陈某的失当不道德与伤害事实的再次发生不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王某驾车系由长时间行经,主观上不不存在任何罪过。最后,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王某驾驶员的车辆胜事故次要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赔偿金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确认。民事审判中辨别侵权行为案件限于民事法规展开分析,且在举证责任开销、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也与民事诉讼不存在不同之处。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作出行政要求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用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划界的事故责任无法作为民事审判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罪过程度,应该融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展开综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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